
由于《当局采购法》对竞争性构和采购方法的措施只有原则性规定,尤其是成交供应商简直定标准只有“采购人从构和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切合采购需求、质量和处事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一句话。而三个因素如何“相等”,各方的理解不一,因而个别处地址给与竞争性构和采购方法时擅自进行了“ 修正”,演变出“竞争性构和综合评分法”、“竞争性构和性价比法”等不成取的作法,致使高价中标、供应商投诉等时有产生。
2号文的出台对竞争性构和采购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进行了重申。但有人认为,2号文的规定固然对采购人具有较强的制约感化,但在详细操纵上欠缺灵活。为此,笔者就目前给与竞争性构和方法采购存在的误区、成因及对策与大家进行探讨。
轨范一:依法采购是前提
《当局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构和结束后,构和小组该当要求所有……供应商……进行末了报价,采购人从构和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切合采购需求、质量和处事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从当局采购指定媒体登载的信息、案例分析、经验介绍中可以看到,个别处所只接受竞争性构和采购方法有利的方面,躲避其“约束”,感受由范例的“构和后的评标最低价中标”演变为“竞争性构和综合评分法”、“竞争性构和性价比法”更具灵活性和操纵性,而不愿意给与最低评标价法。因为,给与最低评标价法意味着构和小组掉去了绝大部分的自由裁量权。
对策:
给与竞争性构和采购方法,应严格凭据《当局采购法》的规定操纵,任何单位和结构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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